各设区市公安局:
新制定和修改后的《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(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类、消防管理类、交通管理类)》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。之前所制定的细化标准与本细化标准不一致的,以本细化标准为准。执行中遇到的问题,请及时报告省厅。
江西省公安厅(印章)
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
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
(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类、消防管理类、交通管理类)
三、交通管理类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、变造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驾驶证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,扣留该机动车,处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江西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伪造、变造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驾驶证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
细化标准:
(一)伪造、变造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摩托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驾驶证的,处拘留,并处二千元罚款;
(二)伪造、变造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驾驶证的,处拘留,并处三千元罚款;
(三)伪造、变造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营运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驾驶证的,处拘留,并处五千元罚款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、变造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,扣留该机动车,处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江西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伪造、变造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。
细化标准:
(一)伪造、变造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摩托车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的,处拘留,并处一千元罚款;
(二)伪造、变造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的,处拘留,并处二千元罚款;
(三)伪造、变造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的营运车辆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的,处拘留,并处三千元罚款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,扣留该机动车,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
《江西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
细化标准:
(一)摩托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的,处二千元罚款;
(二)除摩托车以外的其他非营运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的,处三千元罚款;
(三)营运车辆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的,处五千元罚款。
《江西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,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。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、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,经处罚不改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。
细化标准:
(一)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,未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,处五百元罚款;再次违反或者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,处一千元罚款;
(二)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有载客超过额定乘员、违反规定载货行为,经处罚不改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罚款;再次违反的,处四千元罚款。
《江西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,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、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,经处罚不改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。
细化标准:
(一)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,未超过五人的,处一千元罚款;超过五人、未超过九人的,处一千五百元罚款;超过十人(含)的,处二千元罚款;
(二)运输单位的货运车辆有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、违反规定载客行为,经处罚不改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罚款;再次违反的,处四千元罚款。
《江西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:
(一)非法安装警报器、标志灯具的;
(二)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,造成交通事故,尚不构成犯罪的;
(三)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,不听劝阻的;
(四)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。
细化标准:
(一)非法安装警报器、标志灯具,属于初犯且未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,处五百元罚款;再次违反或者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,处一千元罚款;
(二)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,造成交通事故,尚不构成犯罪,属于初犯且未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,处五百元罚款;再次违反或者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,处一千元罚款;
(三)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,不听劝阻的,处一千元罚款;
(四)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,机动车为摩托车的,处五百元罚款;机动车为小型、微型载客汽车、轻型、微型载货汽车、专项作业车的,处八百元罚款;机动车为大型、中型载客汽车、城市公交车、重型、中型载货汽车、牵引车、危化品运输车、校车的,处一千元罚款。